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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与工程招投标活动衔接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6-04-07    浏览:41231次     【字体: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构建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秩序要求,省厅印发了《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闽建筑〔2015〕35号)和《关于规范省外入闽建筑企业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筑〔2015〕13号),并通过福建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下称“监管平台”,网址:www.fjjs.gov.cn)发布在福建省行政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相关人员的信息。为做好监管平台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相关人员信息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应用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和相关人员信息可通过监管平台的 “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系统”进行查询。鉴于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无需主管部门审核即可登记,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及时自行维护监管平台中的相关信息,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若上述信息系统记录的企业和相关人员信息与实际不符或需要补充的,参加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当日前完成变更。

  二、工程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如需核对企业资质信息的,应当通过监管平台查询,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原件核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管机构,在办理各项工程建设活动审批手续时,不得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原件核验。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通过监管平台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信息核验,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下事项:

  1、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福建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企业信息和相关人员信息,无法查询到或查询的信息不完整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2、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登记的企业信息或相关人员信息(投标截止时间当日),与证书原件不符的,视为弄虚作假行为。

  3、上述所称的企业信息为投标人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企业资质类别及等级、资质证书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相关人员信息为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注册建造师等级及专业、注册编号、注册证书编号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姓名、职称编号、职称专业(如有)、职称类型。

  四、中标人派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应当是已在监管平台中登记信息的人员。若因未登记信息,导致中标后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无法全部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备案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其责任。

  五、省厅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放监管平台信息查询功能并提供数据接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与监管平台对接的,迳向省建设信息中心书面申请,联系电话:0591-87618504。

  六、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的规定与实施前省厅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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